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四川省昭觉县、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政绩观存在偏差、不顾实际使用财政资金问题
正风反腐在身边·记者百县行丨集体资金的“阳光之旅”
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纪律保障

原告申请撤诉的,法院一定会准许吗?

发布时间:2017-09-22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金某将房屋卖给蔡某,二人在房屋过户时发生纠纷,因协商不成,金某将蔡某诉讼至法院,法院受理案件后,金某申请撤诉,法院一定会准许吗?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:“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,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。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,被告不同意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。”金某向法院申请撤诉,法院要进行审查,看当事人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,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,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,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,法院可以准许撤诉。(作者:尹业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(华声国际大厦)1层 1 2 1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